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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 | 作者:球盟会咨询股权激励与合资制研究中心 | 宣布时间: 2023-10-11 | 1006 次浏览 | 分享到:

股权激励的主要模式

限制性股票(分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凭据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工具一定命量的股票, 一般只有当激励工具完成特定目标(如效劳期限、业绩等)后,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股票期权:员工在一按期限内按事先约订价格购置本公司股票的权利。

虚拟股票公司授予激励工具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工具可以据此享受一定命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不享有其他权利且在离开企业时该权益自动失效。

股票增值权公司授予激励工具的一种权利,如果公司股价上升,激励工具可通过行权获得相应数量的股价升值收益,激励工具不必为行权付泛起金,行权后获得现金或等值的公司股票。


差别股权激励模式的纳税义务

股权激励个税缴纳的基本逻辑其实很简单:在收益获取的时间点,凭据收益量,凭据划定的税率缴纳个税。股权激励爆发纳税义务的时间点,一般是“行权/解禁/归属”和“出售变现”这两个时间,划分对应人为、薪金所得和工业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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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个税优惠最新政策解读

2023年8月22日,国家财务部、税务总局联合宣布了《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将此前已经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的股权激励个税单独计税的优惠政策再次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

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是指激励工具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在切合执法划定的相关条件后,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盘算纳税的情况。

独计税直接降低了激励工具股权激励收入的纳税金额。同时,此项政策能够完全笼罩到上市公司未来3-4年实施的股权激励,将直接减轻激励工具的个税纳税担负,从而提高员工加入股权激励计划的意愿,有利于建立上市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从而推动上市公司的久远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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