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差别的治理主体,差别的治理主体有差别的职责权限。《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下层组织事情条例(试行)》对国有企业党委的主要职责、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明确。党委会是落实“前置程序”要求的重要载体,要通过完善国有企业党委议事决策机制,进一步明确议事原则、议事规模、议事程序、议事规则、议定事项落实、责任追究等要求,流通党委研究讨论“前置程序”落实的渠门路径,提高党委议事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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