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比例关系到股东关于公司的话语权巨细,收益的多寡,也意味着所担负的危害比例,所以不可谓不重要。其实持股比例的问题并不庞大,要害是要搞懂持股的几个比例及其对应的权利义务,即持股比例的九条生命线。
1、绝对控制权生命线:67%,拥有修改公司章程、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变换公司形式等的重大决策权力。适用规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出席集会即可)。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划定的外,由公司章程划定。 股东会集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换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凭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置、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凌驾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集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相对控制权生命线:51%,建议持股52%以包管相对控制权、可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是公司控制线。适用规模:股份有限公司。
凭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集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可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集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可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换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集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宁静控制权生命线:34%,拥有一票反对权。此点与67%的绝对控制权相对应,因100%-67%=33%<34%。适用规模:与绝对控制权生命线相同。
4、30%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收购上市公司有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两种方法。与协议收购相比,要约收购环节多,操作程序繁杂,收购本钱较高。适用规模:特定条件下的上市公司。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配合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刊行的股份抵达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凭据《上市公司收购治理步伐》第二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抵达上市公司已刊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5、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生命线:20%。20%为我国学者认为的通常比例,具体认定是会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亦有持股5%以上非控股股东(特别是二股东)及其一致行感人需清理的说法。适用规模: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或个人。
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组成或可能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如果竞争方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一方面造成利益冲突,倒运于公司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容易泛起竞争方转移公司利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阻碍公司的生长。
所以在公司拟运作IPO前,通常都会制止泛起此类情况或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主动清理此类同业竞争的行为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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